(2015)垦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长武等与陈延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武,王兴国,陈延鑫,陈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张长武。原告:王兴国。被告:陈延鑫。被告:陈红军。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427-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陈延鑫、陈红军共有的位于利津县陈庄镇泰丰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延鑫、陈红军位于利津县陈庄镇的泰丰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利津字第2014****)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