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男,20岁(1995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1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碧春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宿舍内,被告人吉××窃得同宿舍工友孟××放在挎包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2014年5月29日,在昌平区阳坊镇北京华夏一丹太阳能有限公司,民警将被告人吉××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孟××的陈述,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账户明细查询单,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钱款已发还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吉××。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