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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林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郭文权与被告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权,李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41号原告:郭文权,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李志明,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郭文权与被告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文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