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郭文权与被告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权,李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41号原告:郭文权,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李志明,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郭文权与被告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文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