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善菊与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尤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菊,尤勇,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善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勇,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尤勇。陈善菊与尤勇、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30日起,以本金70万元计至2012年9月2日止;从2012年9月3日起以本金65万元计至2013年11月20日止;从2013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55万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因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故对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穗天法执字第840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查封了相关车辆。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穗天法执字第8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