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靳某某,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罗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