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