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老屯村民小组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老屯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祥忠,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老山林场)。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老屯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4502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从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富民有限公司资产执行款314502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