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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周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周小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徐建国,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小科,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与被告周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