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周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周小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徐建国,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小科,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与被告周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