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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思美与罗本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思美,罗本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41号原告冯思美,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本全,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思美与被告罗本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思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思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冯思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