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尚兵、王进勤、王进霞、朱海明、宁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贺兰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桂尚兵,王进霞,王进勤,朱海明,宁夏鑫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宁夏贺兰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3176-1,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4115,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2号。被告桂尚兵,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个体,宁夏平罗县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进霞,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个体,宁夏平罗县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进勤,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朱海明,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鑫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地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桂尚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尚兵、王进勤、王进霞、朱海明、宁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尚兵、王进勤、王进霞、朱海明、宁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