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谷丽均与北京北方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丽均,北京北方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丽均,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小莉,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9-1号。法定代表人侯静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丽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谷丽均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谷丽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丽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谷丽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谷丽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迪书记员李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