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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范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夏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