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范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夏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