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永兵诉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兵,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永兵,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史延琳,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艳飞,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兵诉被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兵以被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了1172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永兵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