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魏东、方新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魏东,方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东,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方新桥,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新桥银行存款15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