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4月1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