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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