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孟祥胜与孟凡春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胜,孟凡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孟祥胜,农民。被申请人:孟凡春,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祥胜与被申请人孟凡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凡春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令祥审 判 员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张桂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