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晓锋与陆仁忠、陆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晓锋,陆仁忠,陆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甘晓锋。委托代理人:陈忠良,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仁忠。被告:陆荣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彭世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甘晓锋诉被告陆仁忠、陆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甘晓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仁忠、陆荣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晓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晓锋撤回对被告陆仁忠、陆荣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4元,减半收取9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02元,由原告甘晓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