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范昌平与毛大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昌平,毛大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范昌平,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毛大银,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范某甲,系被告之子。原告范昌平与被告毛大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建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告父母与被告因土地调换发生纠纷。同年7月22日早上,被告趁原告父母未在家,将原告所有的雨棚和石桌砸坏。当天下午,在兴峰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峰居委)主持下,原告父母与被告达成调解方案。但事后被告并未按调解方案对原告的雨棚和石桌进行修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雨棚4800元、石桌2000元(或恢复原样),专程回家协调处理往返的交通费740元、误工费5428元,共计12968元。被告辩称,2014年7月2日,原告父母将她家的石梯损坏。同月21日,兴峰居委调解要求原告父母将损毁的石梯修复。但原告父母没有履行修复义务。同月22日,她迫于无奈,将原告的雨棚砸坏。当天下午,按照兴峰居委的调解意见,原告父母应修复她家的石梯,她应修复原告家的雨棚。同月27日她花钱请人对原告的雨棚进行了修复。同月28日,经兴峰村调委会验收合格。被告认为她已经对原告的雨棚履行了修复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房产证,证明受损雨棚的房屋系原告所有;3、事发后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损坏了原告雨棚和石桌;4、《收条》一张,证明原告安装雨棚花去4800元;5、修复后照片四张,证明被告并未将雨棚修好。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兴峰村调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父母与被告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2、7月22日下午群众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调解协议》,证明事发后兴峰居委对纠纷的处理情况;3、兴峰村调解委员会和兴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验收结果》一份,证明2014年7月28日兴峰村调委会经过验收,被告丈夫范某乙已将原告的雨棚修好;4、维修工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请他维修雨棚花去500元。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房产证和《收条》认为不清楚,对修复后照片无异议,对事发后照片认为她只损坏了雨棚,但她没有损坏石桌。原告对被告举示的兴峰村调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验收结果》有异议,认为兴峰村调委会根本没有来验收。对《调解协议》无异议,对维修工出具的《证明》不清楚。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的石桌是否是被告损坏;2、被告是否已对原告的雨棚履行了维修义务。本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如下。第一,原告主张被告损坏了他的石桌,只提供了石桌被损毁的照片,未提供石桌是被告损坏这一侵权事实的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事发当天下午兴峰村调委会的《会议记录》和《调解协议》上,原告父母也并未提到石桌被损坏的事实。现原告认为石桌就是被告损坏的,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对其雨棚进行维修,或者即使维修了也没有修好。本院认为,根据兴峰村调解委员会和兴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验收结果》,被告在7月27日对原告的雨棚进行了维修,7月28日村调委会对维修事项进行了验收,结论是已经修好。现原告对《验收结果》有异议,但没有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事隔大半年,原告以被告当时并未修好要求赔偿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石桌是被告损坏,没有侵权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其雨棚修好,因被告对雨棚维修后,已经村调委会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雨棚损失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院希望原、被告化干戈为玉帛,互谅互让,和谐共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雨棚、石桌损失以及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96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