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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杜鹏与刘玉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杜鹏,女,四平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杜鹏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玉山在银行的工资予以冻结、扣划,每月留给被执行人刘玉山1200元生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