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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董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董卫东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