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牟淑群与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淑群,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牟淑群,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被告叶华,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渠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淑群与被告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经归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