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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15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459号原告王建林,男。被告张丽,女,职业不详。原告王建林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建林诉称:张丽自2014年5月18日以来多次向王建林借款8万余元,承诺在当年9月份还清,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张丽于2015年1月还给王建林1000元,剩余7.9万元至今未还。故王建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丽偿还借款7.9万元。被告张丽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张丽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张丽于2014年5月18日向王建林借款8万元整,承诺在2014年9月还清,最终并未还清借款。王建林可通过法律程序索要借款,产生法律费用由张丽承担。张丽于2014年2月偿还借款1000元,余下7.9万元尚未还清,特此补借条,承认借款的所有过程,若2015年3月28日还未还清,一切后果自负。该借款还注明监护人为巨晓勤及身份证号码。该借条还注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怡然家园6号院5号楼101室,此借条在海淀区法院补写。王建林还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其称,2014年4月至6月,张丽以母亲生病等原因,向王建林借了8万元,分十多次交付,其中银行转账的共计43500元,其余为现金交付。以上事实有王建林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建林提交的借条能够印证其与张丽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条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张丽作为借款人,两次承诺还款,均未履行,现王建林诉请要求还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林借款七万九千元。如果被告张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八元(原告王建林已预交),由被告张丽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不服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