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净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净理,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海东(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净理与被告许现祥、康永生、许文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在本院告知原告限期补正后,原告未能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院应不予受理。鉴于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因此,根据该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净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杨存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