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高桥村。负责人龙孝志,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高桥三村村民,住该村97号付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2年4月1日,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经营者龙孝志与灞桥区红旗街办高桥村九组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高桥村九组集体土地5.2亩从事轮胎翻新生产。2012年4月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宗地上动工建设厂房。现该宗地内已建成砖混钢构厂房1座,二层砖混办公用房10间,建筑占地面积930.9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1335.6平方米(折合2亩)。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4)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市灞桥区龙跃轮胎冷翻厂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内建设的砖混钢构厂房1座,二层砖混办公用房10间,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亩修建厂房和办公用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4)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国土发(2014)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