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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鲁青新创机械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与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青新创机械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85号原告青岛鲁青新创机械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18号4单元403户。法定代表人王传栋,职务总经理。被告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刘力,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鲁青新创机械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王传栋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鲁青新创机械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