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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有全申请执行鲁朝军、肖德平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全,鲁朝军,肖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全,男。被执行人鲁朝军,男。被执行人肖德平,男。本院执行李有全与鲁朝军、肖德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