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万权与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徐万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徐万权,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杨秀智,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会国,男,汉族,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徐万荣,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徐万权诉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徐万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1995年起承包了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三岔口村北大道土地,经营至2012年年末,该地于2012年被燕都新城征占,按规定该地的地上物补偿款154,800元归我所有。2013年10月21日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背着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我的存折私自交给了被告徐万荣,是谁在我存折上取走49,000元我不清楚。我多次找被告索要49,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徐万荣返还属于我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三岔口村北大道土地地上物补偿款49,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燕都街道办事处、徐万荣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存折上取走49,000元据为己有。被告徐万荣提供徐淑芬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徐万荣将原告存折交给郭玉荣,郭玉荣在该存折上取走49,000元交给了徐淑芬。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与该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