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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韩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鞍山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立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然,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三道街**号-300。委托代理人:韩国延,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县穆家镇胜利村5-89。委托代理人:周玉清,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三道街**号-300。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福瑞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洁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