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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海与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李欣,占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林海。被告:李欣。被告:占巧玲。原告林海与被告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