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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蒋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虚构枣阳市太平镇北街村书记靖某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轴转动事实,以高息借款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共计18万元后用于赌博,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靖某、刘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控告书、借进借出款明细表、借条及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耿安波审判员程四杰审判员李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