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郑州捷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郑州捷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593号原告王晓燕。被告郑州捷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诉被告郑州捷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