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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少春与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少春,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少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南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时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志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少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少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少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姜松诚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