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喜松与邹远艳、钟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喜松,邹远艳,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许喜松。委托代理人赵成荣,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远艳。被执行人钟庆丰,系被告邹远艳之夫。申请执行人许喜松与被执行人邹远艳、钟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远艳、钟庆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喜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远艳、钟庆丰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