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PT.Rock、CHEOTIONGCHOON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PT.Rock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13-1号申请人:PT.RockInternationalTobacco。住所地:Jln,EngkuPutriBatamCentre,Komp,CitraBuanaIndustrialParkPhaseIII,Lot18,BatamIsland,Indonesia。法定代表人:CHEOTIONGCHOON。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晶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PT.RockInternationalTobacco因本院准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所有的“CHOUSHAN”轮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13年7月26日,以“CHOUSHAN”轮与“CMACGMFLORIDA”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申请人装载在“CMACGMFLORIDA”轮上的货物受损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基金中受偿经济损失暂计2103800元,并提供了与此相关的提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PT.RockInternationalTobacco的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PT.RockInternationalTobacco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PT.RockInternationalTobacco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