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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作强与张新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作强,张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范作强。被执行人张新颖。申请执行人范作强与被执行人张新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中,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