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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平、李冬生与李冬生、易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李冬生,易杰英,武汉市园林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赵平。被告:李冬生。被告:易杰英。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场,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武黄路41号。法定代表人:郝长寿,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诉被告李冬生、易杰英、第三人武汉市园林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赵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