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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姜某某,男,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