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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学军申请刘淑芹债务转移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刘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淑芹(曾用名:刘琴),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利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淑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良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