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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贾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56岁,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身份证号码:610324195710172039。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辩护人马海平,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诉字(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依法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14年4月8日,因中止审理情形消失,本院依法裁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5日、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建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海平,证人成广宁、李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扶风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乃宁审 判 员  张军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