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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江纺织浆料二厂与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纺织浆料二厂。法定代表人张君骥。被执行人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炬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江纺织浆料二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唯一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个串案且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6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冬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