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刑减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佳贩卖毒品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195号罪犯高佳。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7日作出(2013)榆刑初第00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3年01月06日起至2016年01月0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生产改造岗位上,对工作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佳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交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佳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