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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学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王学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陈芳。被告王学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曦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诉被告王学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芳负担。审判员  王登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