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甘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公,甘世田,林香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50号原告:徐善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海清镇X。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世田,男,X岁,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被告:林香叶,女,X岁,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公与被告甘世田、林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