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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甘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公,甘世田,林香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50号原告:徐善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海清镇X。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世田,男,X岁,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被告:林香叶,女,X岁,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公与被告甘世田、林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