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智根与陈伟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根,陈伟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智根,男,生于1957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伟锋,男,已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根诉被告陈伟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