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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智根与陈伟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根,陈伟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智根,男,生于1957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伟锋,男,已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根诉被告陈伟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