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爱华与费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华,费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吴爱华。被告费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华与被告费洪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