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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爱华与费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华,费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吴爱华。被告费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华与被告费洪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