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武建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0。被告:武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196055。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彪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