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李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李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9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翁开创,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省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省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李艳军,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90号】。仲裁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李艳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5979.66元的财产,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同时,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出具担保函,载明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艳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5979.66元的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