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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后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18号罪犯刘后科,湖南省武冈市人,原住湖南省武冈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后科犯抢劫,盗窃,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阳经济损失人民币4397.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9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刘后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后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82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及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后科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后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阳经济损失人民币4397.78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