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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芳学与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芳学,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汪芳学。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芳学与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汪芳学于2015年4月2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汪芳学经济补偿金19700元。二、支付汪芳学2014年1月份工资197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申请执行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百度搜索“”